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控煙辦指車身有香煙廣告 貼舊巴相也犯法

本報訊】香煙廣告絕迹香港多年,但最近卻有「交通迷」網站因貼出一幅車身有香煙廣告的舊巴士照片,被控煙辦發信警告指違反禁煙條例,要求移除。網站負責人斥當局做法可笑荒謬,質疑執法矯枉過正。控煙辦指是接獲投訴後作出警告,立法會議員認為條例部份條文過時,有需要檢討。
記者:林偉聰

被控煙辦警告的網站是「香港交通資訊網」(hkitalk.net),有網站會員於2012年5月在網站論壇發帖「38昔日的香煙廣告!」,附上一幅1997年的巴士照片,圖中的是一架38號熱狗九巴,車身印有香煙品牌「紅雙喜」廣告;廣告上有香煙圖像,及「高級名煙紅雙喜」、「真材實料品質出眾」等標語。
事隔兩年,控煙辦上月突然向網站發警告信,表示該照片違反《吸煙(公眾衞生)條例》第13B條「禁止將煙草廣告置於電腦互聯網上」,要求網站將該帖移除。警告信又表明,觸犯有關法例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,如罪行持續,則每日另加罰款1,500元。

負責人質疑矯枉過正
網站負責人向《蘋果》表示,首次收到控煙辦的警告,對當局做法感「震驚但可笑」,指張貼照片的會員經常在網站分享經典巴士照片,他們亦已向他確認張貼涉事照片純屬分享,不涉任何商業利益。為免引起不必要爭議,網站已經主動把被控煙辦針對的巴士照片移除。
負責人指不少巴士歷史書籍亦刊有包含香煙廣告的巴士照片,但從未聽聞當局執法;又指昔日啟德機場、維園附近都有不少大廈外牆有香煙廣告,質疑法例是否意味港人不可再分享含香煙廣告的老照片,或要將廣告「打格」才能分享。
控煙辦所屬的衞生署表示,是接獲投訴後調查並作出警告;又指根據法例,任何向公眾展示的物體,若包含香煙品牌或圖像,均被視為煙草廣告。署方又指條例並無豁免在個人博客或社交網站張貼的內容,但私人通訊而又不作商業目的的內容就不受其限。
但網站負責人反駁,條例第14(5)條列明若有關涉及香煙的內容屬意外或附帶出現、而又沒有收取報酬,將不被視為香煙廣告,認為今次巴士歷史圖片應屬此類。
記者就條例向衞生署查詢,署方就回覆指照片中明顯出現煙草產品及其商標,因此不屬「意外或附帶出現」。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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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地點睇 ;(
咁耐既事拎出來告... 香港點解變成咁唉...
要理既野吾理而家隔硬搵野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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真係得啖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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真係好想呢單野揚出國外,比人笑吓都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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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mml4 發表於 2014-8-12 15:59



    外國賣電視都無野啦 hk g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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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為曾經既巴士迷
我好痛心
只係post張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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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unnychau1 發表於 2014-8-18 10:12


咁以前係比賣嘛
咁張相係以前既 咁有乜問題
人地本書都寫明係舊
所以真係sadd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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