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// 香港樂評年度新單位
為鼓勵獨立音樂創作者發表作品,只要符合以下三項條件,即可獲得提名資格:
a) 選舉年度前未曾以個人名義推出過任何專輯;
b) 未曾在【香港樂評選】獲得過任何歌手演繹類的提名;
c) 在該選舉年度以各種演繹形式發表多於四首新作品。
c) (2018年度/第七屆起)在該選舉年度以各種演繹形式發表多於三首新作品。
「年度新單位」的提名資格可包括以下種類之單位:
- 任何組合或樂隊成員以個人身份再出道;
- 任何組合或樂隊成員參與的另一個全新出道組合或樂隊;
- 任何個人歌手另組新組合或樂隊。
若入圍新單位宣佈不競逐任何頒獎禮的新人單元,提名將作廢。 //

如果今年無修訂選舉章程,The Hertz 2019年發表《阿喪》、《獸之路》、《末日快車》,吳林峰2019年發表《你是萊特》、《下一束光》、《梅利號》,都應該唔係「多於三首新作品」,可能唔符合提名資格?
睇返2017年顏卓靈好似都有同樣問題 當年要「多於四首新作品」 但佢得三首歌+一首remix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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