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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有無規定特首一定要用法律用字發言?
你老闆 發表於 2019-8-3 18:42
法律有規定特首依法辦事
所以撤回就唔該正正式式跟返議事規則
64. 法案的撤回或押後處理
(1) 負責某法案的議員或官員,可在立法會開始就該法案進行二讀或三讀的程序時,宣布撤回或押後處理該法案。
(2005年第74號法律公告)
(2) 負責某法案的議員或官員可在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下,在立法會開始就該法案進行恢復二讀辯論的程序時,宣布撤回該法案 -
(a) 恢復二讀辯論的目的是為了作出該項宣布;及
(b) 該目的已在根據本議事規則第54(5)條(二讀)作出恢復二讀辯論的預告中述明。
(2005年第74號法律公告)
(3) 負責某法案的議員或官員在根據第(2)款宣布撤回該法案時,可就與撤回該法案有關的事宜向立法會發言,但該等發言不容辯論。 (2005年第74號法律公告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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